远安县民政局职能信息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三)拟定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社会组织孵化工作;协助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县村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区划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定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