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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节能、测绘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建筑业、公用事业、园林绿化(不含城市公共绿化)、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等发展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乡镇编制村镇规划;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或按规定权限审批;负责办理全县城乡规划设计、勘测、市政等资质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实施项目选址和规划审批,发放有关证书;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实施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乡规划区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全县勘察测绘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城乡发展战略研究和区域城镇规划体系研究工作。
(三)负责城市道路、雨水、污水、园林、防洪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制定近期建设计划,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承担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工作;承担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工作;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设计方案变更审批工作;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城市道路、雨水、防洪、污水、燃气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供水工作;承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核发工作;负责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全县集镇污水管理,指导村庄建设和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四)负责对城乡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执法管理;依照法规规定查处各种违法、违规事件。
(五)综合管理全县建筑行业,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全县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装饰装修、工程咨询和竣工验收备案;指导和监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组织制订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和有关行业的工作定额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选以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组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参与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工程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引进及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负责制订本系统人才培养规划;负责行业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八)负责筹集和管理城建资金,负责拟订年度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各项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
(九)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
(十)负责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城乡建设的稽查执法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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