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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全县经济运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主要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分析全县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及价格总水平变动,研究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措施的建议,依法履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综合分析全县财政、金融、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论证全县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方案;衔接专项改革方案实施中的有关工作;协调服务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有关工作。
(四)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县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全县重点项目计划草案;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六)负责组织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组织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政策;协调落实中部崛起、省级开发区、生态文化旅游、长江经济带等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七)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处理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
(八)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循环经济发展、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解决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突出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的有关工作;组织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
(九)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本县价格、收费、规范价格行为和反价格垄断等市场价格行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修订县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组织纳入县级政府定价目录的价格听证工作。
(十)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全县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引导规范价格行为;负责全县重要商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负责全县涉案财物的价格鉴证工作,接受市场主体委托开展价格认证,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行为相关规定,对全县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和查处。
(十二)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和交通战备规划、计划,协调处理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指导、推进、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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