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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拟订全县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产业、公用事业等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旧城改造、老旧小区及棚改工作。指导全县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五)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
(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承担限额以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标准定额、建筑装饰装修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公用事业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燃气,城镇供水、污水处理行业管理,组织实施特许经营权制度。负责和指导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统筹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工作。
(十)负责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房屋交易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不动产登记备案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住建领域法治建设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工作。
(十三)负责住建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十四)负责住建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所属单位改革改制工作。负责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及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住建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和市政规范、消防疏散、结构安全、设施设备等城市微观要素的审核及验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空间形态、场地布局、公共配套、交通组织和建筑形象等城市宏观要素的审核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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