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艺术、文化遗产、旅游和体育、文物保护、广播电视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
(二)拟定全县有关文化艺术、文化遗产、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活动,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促进对外合作和交流。
(四)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全县文艺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事业发展,统筹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博物馆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惠民工程、全民健身计划、“户户通”“村村响”工程,指导推进青少年及群众体育工作,推进主管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
(六)负责对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市场培育与开发,指导并监督管理全县文化、旅游、体育社团工作,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督。推动企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管理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的审核及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保护和信息化建设。
(九)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十)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在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一)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体育、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发展。
(十二)指导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动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负责分析全县旅游经济运行情况和监测旅游市场动态信息,及时统计和发布旅游行业信息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承担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职责。组织查处有关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活动,推动五峰文化和旅游走出去。
(十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负责所属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救援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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