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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乡镇机构设置。镇设立党委机构、人大机构、政府机构和人武部机构,不再设立政协机构。政协的有关工作,明确一名党委成员兼管。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的设置按有关章程执行。
镇设置三个内设机构、一个直属事业单位。三个内设机构是:党政综合办公室(加挂人大办公室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一个直属事业单位是财政所(加挂农村经管理站牌子)。
(二)规范乡镇的职能配置。镇党委和人大分别按照《党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能。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落实国家政策,严格依法行政,搞好市场监管,发展农村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镇人民武装部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承担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各项日常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纪检监察、社会稳定、政协、工青妇及各部门、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承担农业业、林业,水利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公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社会事务办公室主要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移民安置、民政优扶、扶贫开发、民族宗教、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教文卫等工作,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其它工作。
财政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承担财政、农税征收、零户统管、预算外收支管理和农村经营管理、农村政策落实和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
(三)规范乡镇的职数配备。镇领导班子实行交叉任职,镇党委设党委委员9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3名,其中1名兼任镇长,1名兼任副镇长,1名兼管政协工作;党委委员、纪委书记1名,党委宣传委员、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1名,党委组织统战委员1名,党委委员、副镇长1名,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长1名。镇人大班子2名,主席1名、副主席1名。
可设非领导职务的正、副科级干事1-3名,原班子成员多的,可给予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设1-3名非领导职务的正、副职科级助理,过渡期满后,不再增设。
(四)规范机构编制。在核实的30名行政编制内设岗位,设党政班子成员9人、人大班子成员2人,非领导岗位19个。即党政综合办公室定编4人,设副主任2人;经济发展办公室定编10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社会事务办公室定编5人,设主任1,副主任2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分别归并到各办公室。镇财政所按市核定编制定编15人,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实行动态管理。行政、事业编制管理严格执行上级规定。
(五)镇直属事业单位转换机制。除农村中小学校、卫生院、镇财政所外,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在清退非在编人员的基础上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走企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路子。
1.将农技站转制为农技服务中心。
2.将水利堤防站转制为水利服务中心。
3.将文教服务中心转制为文化服务中心。原党成校职能并入党政综合办公室。
4.将畜牧兽医站转制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5.将计划生育服务站转制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6.撤销镇移民办公室,其职能并入社会事务办公室,人员转变身份,实行分流。
乡镇站所转换机制后,为服务性经济实体,不再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原有在编在职(待岗)人员全部转变身份,解除原聘用合同,执行企业用人制度,实行人事代理。事业单位改制后,继续享有原债权,承担原债务。对一时难以自负盈亏的,给予三年过渡期。过渡时期内,镇政府继续给予补贴,直至过渡期满。整体转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单位到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再与行放机关保持求属关系。其所承担的原有行政职能分别并入“三办一所”。行政执法职能由市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其转制前所承担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农林牧渔技术推广、良种推广、动植物检验检疫病虫害测报预防、农田水利保护、计划生育服务、文化体育卫生血防等项公益性职能,由镇政府承担,市直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技术的管理指导。所需资金按2004年财政拨款基数拨付,确保公益性事业的发展。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服务工作量化的办法,由镇政府与服务性经济实体签定服务承包合同,其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达到服务单位,以确保公益性职能落实到位。镇政府创新政府投入机制,保证由财政拨付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额度不减,用途不变,改“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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