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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拟订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税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税收保障相关工作;负责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县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等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区县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管理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市级财政专户以及资金;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全市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六)负责国库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以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级总预算会计核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七)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规章制度并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按分工承担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参与拟订市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市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十四)负责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五)负责拟订全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承担政府性债务的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指导区县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的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开展财税领域涉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拟订全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政府引导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七)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九)承担市政府赋予的有关招商任务。
(二十)负责制定人才发展财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依法履行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步指导做好党建工作。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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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督查、督办、应急管理、信息、信访等工作;负责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办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电话:0531-51703709、0531-5170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