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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医疗保障局是大冶市政府主管医疗保障的工作部门。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的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落实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按规定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以及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按规定落实省市药品、医用托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贵价格信息监测和落实信息发布制度。
(六)按规定落实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负责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负责全市离休干部、1953年复员退伍和1-6级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和医疗保障待遇落实工作。
(十)负责市医疗保障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三医联动”(医疗、医保、医药)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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