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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正式挂牌成立,整合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市发改委(市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市科技局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市商务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等整合而组建。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保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承担。
第一条 根据《大冶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大冶市委、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冶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按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调相关审批许可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对市场主体加强监管。
(三)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知识产权、食品安全、药 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商品)及违反国家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开展相关质量检查,实施问题产品(商品)的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反垄断调查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七)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 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 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八)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省、市质量发展计划;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经济、社会等各领域质量全面提升;推进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各行业各领域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工作的考核评价;负责落实名牌发展 战略,负责管理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申报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和湖北省名牌;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协调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依法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管理工作。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负责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 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推动标准化发展战略。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推进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规范标准化行为。依法对标准 的实施进行监督。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全市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 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监督和规范 认证市场,监督管理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等认证相关活动。监督管理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的认可工作。
(十五)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推进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食品生产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七)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标准及分类 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送工作。依权限或根据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组织、指导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协助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参与开展药学专业、医药工程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工作。
(十八)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 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 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送工作。依权限或根据上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 备案、检查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九)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及 分类管理制度,实施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送工作。依权限或根据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 组织、指导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化妆品生产、 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二)按规定下放赋予经济发达镇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二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 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 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 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 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建立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形 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局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4.与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所监管产品的抽样、速检快检(指简单的定性检测)、后处理和执法监管职能,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工股)。联系电话:8712716(政务)、8713271(政工)。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调研规划,协调调研工作,负责机关大型会议组织、行政文电、信息、统计、档案、保卫、信访、综合治理、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综合文稿起草、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督办等工作;制定目标责任制考核、效能评估等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做好对外协调工作。承办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党组会筹备、党组文电、保密、机要等工作;督办党组决定、决议的落实;按管理权限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绩效考核、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 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以及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工作,承担干部出国(境)审批和出国(境)培训呈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负责全局作风纪律、工作效能督办工作;负 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党组织、党员管理和干部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局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承担统战、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拟定和实施财务制度和办法,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控制规范、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管 理;承担各类资金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收费管理、票据管理、罚没物资管理与处置工作;负责全局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二)协调与应急处置股。联系电话:8721020。拟定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评议和考核;负责组织编 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质量等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和培训;起草相关应急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方案草案;推进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质量 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联系电话:8729043。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听证工作;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过 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落实;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行政审批服务股。联系电话:8770499。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和日常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相关事项;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办理和证照的核发工作;监督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全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值守、运作工作;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五)信用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8714721。负责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建立并实施全市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组织指导和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 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双随机、 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联系电话:8724447。负责组织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流通领域(不含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抽检监测工作, 适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及消费警示;规范售后服务,组织指导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构建服务社会和消费维权的枢纽平台;负责受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咨询、申诉、举报,并指挥调度及时依法处理,督办反馈结果;负责指导调解纠纷及消费相关信 息分析公开;组织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指导基层所、消费者权益保护、12315执法体系建设;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网络交易、广告、合同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8720734。拟定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其有关服务的具体措施、办法,规范辖区内各类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网络市场交易行为;承担指导网络市场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及监管技术研究与应用;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性网站 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负责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的使用,负责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中跨地域纠纷协调工作,负责网络交易商品质 量抽检工作及相应规范的制定,组织指导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其有关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广告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审查机构和广告业组织的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查处合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经纪人、经纪机构、积极活动和拍卖行为工作。
(八)质量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8765813。负责全市质量工作的宏观管理;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推进质量强市发 展战略,推进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组织全市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拟订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一般质量不合格后处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专业性监督;监督管理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等认证相关 活动;对全市实验室、认证机构和认证认可活动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九)标准计量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8762333。负责拟定全市标准化发展战略、 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依法对标准的实施 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负责大冶市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和备案工作;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和市级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推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推动指导标准化项目建设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全市计量授权工作,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拟定(修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技术规范和校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依法管理计量认证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工作,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计量惠民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联系电话:8762323。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 措施并监督实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综合统计和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协助查处特种设备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承担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87123126(生产经营)、8763826(餐饮消费)。分析掌握全市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定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食品安全安全事故;监督指导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督工作衔接,监督指导各乡镇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监督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分析掌握全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食品安全销售环节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实施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销售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监督指导食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销售环节食品(含肉品和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分析掌握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 进工作的建议;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餐饮环节安全监督管理 的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工作; 监督指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对负有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 指导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8763346。分析掌握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组织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化妆品标准;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抽查工作;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及安全用药宣传。
(十三)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股。联系电话:8713425。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商标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管理、监督和指导专利服务机构工作,按规定权限报批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 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本市商标管理,指导商标注册和代理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四)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联系电话:8719246。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和禁止传销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承担和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查处价格收费、不正当竞争、传销等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并负责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督办,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12名,其中:局机关 34名,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78名。局机关设局长1名,副局长 4名,总工程师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4名。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大冶市委、大冶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发展中心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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