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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和实施县级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起草县级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全县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县、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负责县级预决算公开。
(四)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按分工负责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管。
(六)组织制定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财政国库业务,管理财政专户。
(七)拟订和执行县级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县级政府债券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偿还。负责组织和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相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拟订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县政府授权履行县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县级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
(九)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缴管理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县级建设投资的有关工作。
(十二)围绕县委发展战略,服务全县产业发展,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财政政策,履行产业发展资金出资人职责。
(十三)组织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农村综合改革相关政策。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三资”(资产、资源、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制定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负责县级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县乡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级和乡镇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3.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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