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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县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起草县城市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设施运行管理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负责城区(指县城市规划建成区,下同)城市道路、排水设施、桥梁、地下管网、城市沟渠(两河四渠:油江河、荆江河、百瓦渠、杨马渠、九线渠、东干渠)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污水处理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市政设施管理、排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负责城区公共绿地、园林绿化设施、公园、城市雕塑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城区古树名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定额和行业规范;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物立面、报刊亭、公交候车亭、门店牌匾管理;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集中处置、集并、压缩、转运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倾倒、运输、处置及处置场所的监督管理; 负责城区公厕管理;负责指导和管理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城区散流体的运输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个人建房区域的违法建设治理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条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参与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和竣工核实。
(六)负责城区以下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1.市政设施建设类(包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3.特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4.设置户外广告(含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5.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6.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7.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包括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城市树林、迁移古树名木),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影响城市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
8.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9.环境卫生设施拆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10.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1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承担的其他审批事项。
13.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城区内环境保护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管理、水务管理等方面的以下违法行为。
1.经营活动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行为。
2.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照经营。
3.车辆在人行道违反规定停放。
4.向城市河道(包括两河四渠:油江河、荆江河、百瓦渠、杨马渠、九线渠、东干渠)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九)会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政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公共空间等各项专业规划。
(十)指导乡镇城镇管理工作,配合支持乡镇集镇规划区规划管理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城市管理领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城区公园、广场、游园管理。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跨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不变。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通、水利和湖泊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主动作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技术核准,及时移交案件,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做好综合执法工作,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领域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建筑工程、住房公积金、房产市场管理执法工作,仍按现行管理职责不变;公用事业设施管理执法职责调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3.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控违查违拆违工作的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规划的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已审批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对建筑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认定;负责对违法建筑以及违法建筑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定,并负责移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处理;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有关具体认定意见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各类违法建设,行使行政处罚权。
4.与公安局交管部门有关车辆违法停放的管理和处罚职责分工。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负责对在车行道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城市人行道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
5.与生态环境部门有关餐饮服务油烟污染、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产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未建成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入营业、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申请竣工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营业的行为;负责查处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加装、改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专业监测鉴定,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将案件移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并配合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承担的环境噪声行政管理职责,对经营活动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专业监测鉴定,将案件移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并配合做好行政处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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