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 承办机构 | 外国专家服务处 |
基本编码 | 370106003000 | 实施编码 | 11370000004502438K2370106003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权限划分 | 分为省市两级:省级负责中央和省直驻济单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地市负责辖区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1407室 电话:0531-66777020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1407室 电话:0531-66777020 |
||
办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1407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30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点击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 | 第七条: 第九款: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款: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点击查看原文 |
《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 | 国务院审改办 | 审改办函〔2015〕95号 | 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点击查看原文 |
《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 | 外专发〔2017〕40号 | 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行来华工作外国人统一管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完善高效合理、科学反映市场需求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 点击查看原文 |
《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 | 国家外国专家局 | 外专发〔2017〕36号 | 第四条:受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第五条:决定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 点击查看原文 |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外国人基本条件:(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网上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
无
无
网上预审
受理机构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
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受理
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5个工作日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审查
审查材料
5个工作日
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
决定
审批
5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体检证明
原件
1
电子
必要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未提供的应提供。
示范文本
无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原件
1
电子
必要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 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 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 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无
无
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原件
1
电子
必要
护照除遗失等特殊情况外,需要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所持护照一致。
示范文本
无
常见问题
问题: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两证整合”指的是什么?
解答:2015年12月30日,国务院审改办正式复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2015〕95号),同意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许可实施工作。 对来华工作90日以上的,“两证整合”即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可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 对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含90日),可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者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问题: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注意?
解答: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包含来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职位、签字盖章页即可。一般单位申请工作许可业务时,均需提供聘用合同;任职证明的使用情形请参照(外专发[2017]36号)第10页合同的备注要求。
问题:以英语为母语或第一语言的国家和地区有哪些?
解答:阿森松、澳大利亚、百慕大群岛、英属南极领地、英属印度洋领地、加拿大、福克兰群岛(即马尔维纳斯群岛)、直布罗陀、英国格恩西岛、圭亚那(原名英属圭亚那)、爱尔兰、马恩岛(英属爱尔兰海域领地)、泽西岛、新西兰、皮特凯恩群岛、新加坡、南非、塞浦路斯的亚克罗提利与德凯利亚的英属地区、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圣赫勒拿岛、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群岛、英国、美国、美属维京群岛、安提瓜和巴布达、安圭拉、巴哈马群岛、巴巴多斯岛、英属维京群岛、英属开曼群岛、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牙买加、蒙特塞拉特岛、圣基茨岛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问题: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的申请条件?
解答:(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申请人基本条件 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来华工作90日以上)具体流程是如何?
解答:(1)用人单位或委托专门机构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登记注册账号,在线提交许可申请,经批准后在线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2)外国人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其他所需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Z字签证或F字签证或R字签证。 (3)外国人凭有效签证入境后15日内,用人单位在线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并至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领取证件。 (4)外国人凭有效签证入境后30日内,需至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问题: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解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等。
问题:申请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的,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具体流程是如何?
解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需注明邀请外国人的费用安排、申请人承诺本人无犯罪记录;工作合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或邀请单位邀请说明,应注明邀请外国人的费用安排,对邀请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对被邀请外国人在华费用支付等进行担保。 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线生成受理通知。受理机构网上受理后,决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的,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至签发机构领取纸质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问题:何种情形可在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提交何种材料?具体流程是如何?
解答:(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4)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 (5)用人单位符合享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 (6)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 (7)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 (8)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已获得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9)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经批准的,直接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到期前,至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问题: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何便利措施?
解答:(1)受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的直接受理,给予受理电子回执单。申请人入境前不需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核验; (2)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3)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工作资历证明采用承诺制; (4)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5)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 (6)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可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7)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申请的,决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8)申请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可以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其他外国专家可随行。获得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后可申请F签证,可多次出入境,入境后无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9)可给予最长期限达5 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问题:外国人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至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是否还需要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解答:根据2017年3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32号令)规定,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不再至被授权单位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问题: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反映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宜,并需要转交给职能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应提供哪些基础信息以供核实?
解答:外国人来华工作涉及到外交、公安、工商、税务、社保等多部门,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地方稳定。为及时核实工作信息,解决咨询受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完善用人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反映相关问题需提供用人单位名称、业务申请编码、反映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反映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等真实、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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