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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 森林、 湿地、 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起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全省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 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指导监督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有关工作。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按照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制定并指导 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业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 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审核探矿权相关事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并按规定权限审查、审批、报批。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公用设施等专项专类规划。指导编制乡镇、村庄规划。负责提出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市场行业管理。
(十二)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定点,对已批建设项目组织定位、放线、验线。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指导县(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四)负责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地保护、开发与利用及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估。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政策,负责指导植树造林、 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草)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监督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林业科技推广。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天然林保护。监督指导集体林权改革、国有林场改革。监督指导公益林、商品林及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飞防飞播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固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森林种质资源普查、建立种质资源库,指导良种选育推 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
(十五) 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协调生物多样性工作。
(十六)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承担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 变更、撤销等工作。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的国土和规划审批。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对县(市、区)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批后监管。指导县(市)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 职能转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整合,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森林防火方面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 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治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协调较大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包括森林火灾和地质灾害在内的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2. 各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承担所属辖 区内的各项林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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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草拟、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新闻发布、档案管理、政务信息、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行政效能督察和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工作。联系方式:0714-626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