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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竹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竹山县委、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竹山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
(二)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和创业扶持计划,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定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养老保险统筹计划和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组织拟定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定应对预案,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承担县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全县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落实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专家选拔培养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离退休政策。
(八)实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表彰奖励制度,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县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组织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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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负责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局机关党务、群团、离退休人员管理和自身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目标考核、干部人事管理、计划生育、文明创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公共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