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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十堰市委和丹江口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并监督管理。拟订并实施中央转移支付社会保险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基金预算的执行,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专家选拔培养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定居和创新创业政策。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工作人员考核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实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组织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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