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
9、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市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11、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办检查。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13、组织指导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4、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1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0719-8120709
办公地址: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82-A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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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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