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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县人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定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开展城乡居民就业创业、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各类特殊群体就业援助等工作,牵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拟定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和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全县社会保险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工作;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拟定全县社保基金及职业年金管理与监督制度,执行中央及省市转移支付资金及调剂资金的分配方案,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承担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承担县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定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工作,负责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牵头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会同有关部门引进高层级人才;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的考试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落实国家和省市工资福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核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落实离退休人员政策待遇。
(八)实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级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县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牵头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关规定,推动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定全县劳动人事争议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查处县域内劳动维权案件。
(十一)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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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协助局党组对人社系统党务、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人社系统党建、党风廉政、政风行风和纪检监察工作。承担会务、公文处理、提案建议办理、信访答复、信息综合、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及公务接待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