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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统筹发展、组织协调全县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县级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实施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审计执法、审计管理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县长提交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2、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
3、县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县属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县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县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依据《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经济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全县审计专业培训,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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