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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和贯彻执行中央、省、州、县关于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县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乡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 定全县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三)承担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 县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级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 级调整预算和县级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县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 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 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县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制定全县财政信息化 建设管理制度,指导全县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组织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根据预算安排,制定财政收入计划并 组织实施。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 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农业支出、公 共支出和其他支出;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八)参与全县社会保障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 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 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管理县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专户。
(九)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和执行基本管理制 度;负责县政府债券的举借、使用、管理和监督偿还,指导乡 镇(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的确认、谈判、签订贷款协定及转贷 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监管全县地方性金融类机构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的财务;监管国债市场;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 管理;管理全县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 贸易外汇。
(十)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负责全县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 责会计从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十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 准和支出政策。
(十二)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汇总编制县级和全县国有 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 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三)负责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开发区)财政财务管理和财经所有关工作;指导村级财务和会计工作,指导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有关基金、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做好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 政策建议。
(十五)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 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 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 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七)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 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十八)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县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曰常管理工作。
(十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 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所监 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州财政局汇总,并负责执 行。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国有企业现代制度建设;研究指导所监管企业股份制 改造、合并、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 案,对其中需要国有企业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
(二十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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