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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恩施州办文〔2010〕25号)和《中共鹤峰县委、鹤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鹤发〔2010〕6号)精神,设立鹤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增加建立和完善全县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职责,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工作。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三)增加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四)增加对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五)增加对民族乡、民族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知道职责和对相关部门落实散居民族政策的监督检查职责。
(六)加强为民族企业提供民族政策服务的工作和加强对民族企业做大做强的协调职责。
(七)加强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和宗教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协调推动全县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起草全县民族宗教事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拟订民族宗教工作相关政策,负责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承担全县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等工作。承担抢救、研究、整理、传承、利用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任务。开展民族文化、民族教育、民族卫生和民族体育等工作。
(五)研究提出协调全县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全县社会稳定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全县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县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协调组织和指导民族乡、村的庆典活动。
(六)负责拟订全县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全县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全县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协调服务全省对我县民族乡的对口支援工作。
(八)指导全县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会同外事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参与拟订全县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十一)依法依规管理和审批更正少数民族成份。
(十二)申报审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为民族企业提供民族政策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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