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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县、品牌强县、食品安全、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办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或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拟定有关反垄断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登记、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规划、政策和制度措施,组织推进品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指导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九)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经营的监督检查、评价性抽样检验工作。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组织实施问题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召回和处置。指导乡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执行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和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规范标准化行为。综合协调标准化事业发展,推进建立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十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依法监督检验检测机构,查处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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