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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秭归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设秭归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县烈士陵园服务站、县光荣院)。
二、主要职能
(一)起草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县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措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协调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就业等政策落实。
(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执行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烈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落实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初审拟列入全国全省全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协调境外秭归籍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受理追烈等初审有关工作。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等伤残等级鉴定的审核报批,落实残疾军人、参战民兵等的抚恤待遇。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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