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及相关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健全维护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汇交、共享等工作。统筹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依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统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宣恩县城市规划区各层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审查、报批等工作。
(八)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管理。承担宣恩县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宣恩县城市规划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征收。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重大生态修复项目库。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十一)负责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宣恩县城市规划区基础测绘和全县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全县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发展。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授权,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案件。
(十七)承担县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统一管理县林业局。
(十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事项整合,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委托授权范围、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强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同县民政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宣恩县行政区划图。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的总体部署,过渡期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后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工作。
3.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党办、法规监察与行政审批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档案管理、政务信息、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统计等工作。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和综合性文稿。负责财务和资产管理。承担行政效能督察和重点工作督察督办。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公益性诉讼有关工作。严格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督察有关制度,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信访工作。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举报事项,查处违法案件。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执法。负责行政许可事项批前公示和回函办理。根据授权,负责行使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事项的受理、初审、协调、制证、送达等政务服务职能。负责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业务股室,配合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进驻事项相关审批信息向社会公开。负责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业务股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国土空间规划股(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措施,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实施。承担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组织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行政区域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负责宣恩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定规划条件。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立项审核及验收工作。监督管理设施农用地。承担全县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征用工作。
负责宣恩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组织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负责建设工程许可项目的公示审核工作。收取宣恩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担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贯彻执行耕地保护及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补划工作。负责全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重大生态修复项目库。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开发利用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测绘管理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县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健全维护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承担全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土地收储、土地供应和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并制定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措施。
负责测绘行业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工作。负责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量标志等相关维护与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管理县级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对我县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市场秩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的管理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工作,统筹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息化建设,开展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四)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股。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探矿权审核转报。负责采矿权审核转报及出让工作,统计分析采矿权审批登记。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全县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督促地勘单位汇交地质资料,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管理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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