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三)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四)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方案;监督管理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组织指导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五)负责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督促检查全市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落实情况;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地方课程教材。
(六)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及特殊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校的设置、合并、撤销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全市成人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幼儿园等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审批与管理。
(七)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 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九)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晋级升等评估和各级各类示范学校、达标学校的创建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指导及督查工作;对各镇(街办)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进行检查评估;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日常工作。
(十)统筹管理全市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参与全市干部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的审核认定管理。
(十一)检查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校办企业和勤工俭学以及电化教育、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装备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负责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做好学校和社会的用字、用语规范化工作;组织培训普通话师资和地方语言文字工作人员。
(十五)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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