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州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拟定县林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荒漠化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综合开发和低产林改造。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县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县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全县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
(七) 指导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省、州自然保护区(小区、点)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小区、点)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承担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审批的职责。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并提出林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县各种经济成份的林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全县林业企业行为,加强林业产业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协调涉林企业项目的争取、审核和申报,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化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县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基金和对全县林业资金进行稽查,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申报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林业重点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外事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担全县林业行业和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全县植树造林、森林工业、护林护火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森林生态安全。负责林业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监督林业系统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和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保密、信访、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单位创建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林业志书编纂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宣传工作;承担机关后勤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材料;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
(二)人事股(监察室)。负责贯彻执行党的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人事劳动工作的规章制度;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技术职称、劳动工资和政治思想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组织、指导林业人才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承办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
(三)国地绿化股。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实施工作。承担全县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统筹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建设与森林旅游管理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林业综合开发、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和低产林改造;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县林学会的有关工作。承办林业对外合作交流与引进外资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系统涉外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拟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规划财务股。负责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统筹林业生态补偿资金,组织、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县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组织编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和县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所属单位资产;承办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
(五)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股(加挂森林防火股)。负责协助拟订县林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权限承办全县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监督、指导全县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国家和省、州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六)行政审批股。负责宣传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涉林行政许可事项(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狩猎证、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负责涉林行政审批事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木材运输证)。林地使用审核,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林木种子广告审核,林木品种引种登记,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报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和更改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线。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证核发、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证明书,申报审核外国人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审批建立固定狩猎场所项目,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审核外国人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申报审批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各项活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调动检疫及《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核发,林区野外用火审批。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地管理股。负责宣传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鼠害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办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省、州、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在国家和省、州自然保护区(点)的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点)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全县生物多样性和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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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林业局各股室对外联系电话是多少?(一)办公室联系电话0718-4335411(二)人事股(监察室)联系电话:0718-4335383(三)国地绿化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