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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负责报县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建始县行政区划图。
(六)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民政部门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范围,协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职责,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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