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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
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州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场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场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适时开展专项规划监督和评估;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场、沙化土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监督开发利用。
(二)组织林业和草场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综合治理、长江防护林工程等工作。
(三)负责森林、湿地、草场资源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湿地、草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草场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定及调整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五)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处仲裁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七)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编制森林和草场火灾防治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场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国有林场及所属其他单位开展森林和草场防火宣传教育、火情监测预警等工作;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送森林和草场火险、火灾信息。
(九)监督管理县级林业(草场)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负责推进全县林业(草场)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草场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林业生态安全。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信访、综治、档案、政务公开、综合业务等工作。
(二)人事股(党建办)。负责机关、下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老干部、党建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规划财务股。组织编制林业(草场)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草场)项目专项资金,组织有关项目申报,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林业扶贫及统计信息、基金征管、审计、局机关财务核算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四)生态保护修复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全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草)、石漠化综合治理、长江防护林工程等工作;拟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方案;指导林业有害生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承担全县各种经济成份的林业企业指导;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承担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森林、草场、石漠化、沙化土地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侯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股(政策法规股、政务服务股)。
拟订全县森林和草场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地的保护、开发与利用,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林业行政应诉和听证相关工作;负责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办,受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六)场站管理股。拟订全县国有林场和林业站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林场和林业站建设与管理;拟订森林公园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监督国有林场和集体林场森林采伐;指导监督林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场)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及时报送森林和草场火险、火灾信息;指导编制全县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股(自然保护地管理股、湿地管理中心)。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县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指导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县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承担天然林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补偿资金兑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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