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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独立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中央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过程监督。配合省、州开展重大项目稽查;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相关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4.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县政府各部门、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由上级机关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在县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按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对部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依法属于本级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八)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九)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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