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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理行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县(市、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四)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水利和湖泊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法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无照商贩、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道路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五)负责城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区道路(含桥梁、隧道及相关附属设施)、排水和污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城市管理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工作。组织城区(不含长江大堤)防汛排涝工作。负责直管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容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城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指导监督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以及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不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组织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等设施建设及运营监管。负责城区公厕建设维护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管理。
(八)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实施工作。
(九)按照事权划分,组织编制城市管理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科技创新工作,推进实施智慧城管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要切实推动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的转变,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工作,推进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门在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继续按照中共宜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宜编〔2017]55号)执行。
2.与市林业和园林局的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对市林业和园林局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执行,并将结果及时通报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检查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及有关证据资料移交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应配合做好日常检查、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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