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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办文[2019]32号)规定,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依据本级职责权限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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