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市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级与乡(镇)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调整预算和市级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市直部门(单位)和乡镇办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制定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指导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组织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根据预算安排,制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农业支出、公共支出和其他支出。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八)参与全市社会保障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管理市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专户。
(九)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和执行基本管理制度。负责市政府债券的举借、使用、管理和监督偿还,指导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的确认、谈判、签订贷款协定及转贷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监管全市地方性金融类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国债市场。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管理。管理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
(十)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负责全市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从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十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十二)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汇总编制市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三)负责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和财经所有关工作;指导、管理村级财务和会计工作,指导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有关基金、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做好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