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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政策草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各类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及全县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动态考核管理及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县出市出省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七)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参与实施。负责县城区财政投资的道路(含桥梁、涵洞)建设。
(九)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在工程施工阶段,对手续齐全的合法建设项目,实施建筑市场(包括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造价管理、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测试验、工程竣工备案)、房地产市场、城建档案管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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