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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荆文〔2019〕12号)和《中共京山市委、京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山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荆门市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年度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意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贯彻执行就业援助实施方法,开展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制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等工作,保持相关社保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参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承担市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统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务综合管理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统筹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组织实施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办法。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办法,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的开发、配置与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制度,组织国家级、省级、荆门市级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选拔、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管理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拟订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六)根据国家、省、荆门市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七)统筹拟订全市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劳动标准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八)落实国家功勋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办法,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及综合性管理意见,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拟订全市协调劳动关系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完善相关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主管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预先审核”行政审批职责,其他行政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监管职责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2.与市教育局的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实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与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的职责分工。贯彻落实国家、省、荆门市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的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制定,其中A类人员的实施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制定。其组织实施,按中央、省、荆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政策督查、政务公开、政务值班及接待联络等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统筹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综合协调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维稳、应急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草案。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研究。
(二)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股。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承担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归口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信息统计工作,督办落实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开展统计分析。贯彻落实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监督制度。负责全市企业年金、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工作。依法监督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依法监督全市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拟订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建立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市级有关重大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工作。
(三)政工人事股(离退休干部股)。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局系统人事信息和年报统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工作。统筹局系统业务培训、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股(农民工工作股)。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创业带就业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意见,拟订特殊群体就业、就业援助、就业创业培训等规范性文件。拟订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家、省、荆门市制定的失业保险政策,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和中央省属、荆门市属在京山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的审核,建立并组织实施全市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办法。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管理意见和工作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承担市服务企业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规划,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对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
(五)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和法规股。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行政备案和年度报告工作;制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承办市直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政审工作和流动挂靠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负责集体合同审查备案、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备案和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预先审核工作;贯彻落实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劳动标准工作;执行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劳动关系维稳、应急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干部档案和原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承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互联网+人社”和“放管服”工作,协调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业务网上办理工作。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职称股。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拟订企业和农村人才资源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专家省级乡土拔尖人才、荆门市“113人才”、乡土拔尖人才的推荐和全市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拟订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来京山工作的指导意见、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开展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组织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建设并管理全市各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及专家库;承担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承办全市各类职称考试的巡察工作;承担全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初审、呈报及评审合格人员文件转发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表彰奖励股。承担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的统计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市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组织实施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方案核准和新招聘人员的审核备案工作。
(八)工资福利股。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审核管理、离退休办理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非因工死亡待遇审核;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龄计算工作。
(九)养老保险股。组织实施并监督落实国家、省、荆门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和基金管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承担市直参保人员领取(含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资格确认工作。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统筹落实社保扶贫相关目标任务。
(十)工伤保险股。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负责资格确认;负责市直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协助荆门市开展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 名。设局长 名,副局长 名,总会计师 名;正股级领导职数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名、工会主任 名)。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京山市委、京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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