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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荆门市委和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医疗保障政策实行市级统筹,贯彻荆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规划、标准并在京山市落实。贯彻荆门市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在京山市落实。
(二)贯彻落实荆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京山市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荆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医疗保障基金征收工作,做好京山市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费退费工作。落实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职责权限承担医保目录对应审核相关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荆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做好京山市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落实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落实国家、省、荆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做好京山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使用及信息监测。
(七)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京山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政策措施。做好京山市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机构设置:
京山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应急、安全、宣传、信访维稳、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青妇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政策法规股。组织拟定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组织起草医疗保障领域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三)待遇保障股。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定全市大病保险、医保扶贫、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医疗救助,承办中央、省和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中央、省和市财政关于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
(四)医药服务管理股。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职责权限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依据职责权限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协调组织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的监督实施,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基金监管股。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经办机构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统计、信息披露制度与信用评价体系。推进医疗保障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保障智能化监管、数据化决策。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指导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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