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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梁子湖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定年度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续。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编制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全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拟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
(七)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的贯彻实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相关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组织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具体承办有关文件的起草、会务的组织;负责文秘与公文处理、工作信息综合、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安全、政务值班及接待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综合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行政后勤管理和固定资产工作;负责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督办主要来信来访案件;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创先争优工作。
(二)人力资源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组织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报批工作,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贴补贴制度;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探索事业单位工资增长中长期规划和宏观调控措施;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手续的上报;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各假期制度。负责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和培训教育工作,提出贯彻考核、奖惩、培训及继续教育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表彰规定;负责惩戒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处分决定备案工作;编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区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全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社会保障股。拟定全区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劳务派遣、特殊工时的许可及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保障职工劳动权益政策的落实。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担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曰常工作。拟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指导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区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标准;会同有关方面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负责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运行程序的监督,对社会保障费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或审核。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总会计师1名。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梁子湖区委、梁子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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