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政策措施, 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广电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
(四)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指导、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和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
(五)指导、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数字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广电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六)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七)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八)拟订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广电和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动漫和网络游戏以及旅游产业发展。
(九)统筹规划红色旅游发展,指导推进红色纪念地、场馆提升工作,组织开展红色重大活动,协调推动红色旅游区域合作。
(十)指导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指导推动文化广电和旅游企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负责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统筹规划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健康发展工作。负责对电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十二)宣传、贯彻、落实文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和实施全县文物保护利用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
(十三)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国内的宣传推广工作,推进文化旅游区域合作。
(十四)指导、管理文化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十五)指导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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