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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相关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三)组织推动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四)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艺术生产创作和旅游产品开发。
(五)管理全县重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
(六)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七)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均等化。
(八)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数字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广电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九)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组织实施文化广电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统筹规划红色旅游发展,指导红色纪念地、场馆提升工作,组织开展红色重大活动,协调推动红色旅游区域合作。
(十一)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市场。指导推动文化广电和旅游企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负责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统筹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违法行为,检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负责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固始县签订对外文化、旅游合作协定,组织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固始文化旅游品牌建设。
(十四)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及质量。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监督实施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三网融合。
(十五)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利用与考古工作。组织管理基本建设涉及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文物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督察职责,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遗迹、名城(镇、村)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动完善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社会文物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对影视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会务筹备、新闻宣传、信息报送、网络监管、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拟订文化广电和旅游方针政策,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三)人事科技宣教股。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广电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承担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国内的宣传推广工作;拟订全县国内旅游营销推广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国内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做好文化广电和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协调全县重点文化广电和旅游区域合作,做好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
(四)财务股。负责部门预算、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全县重点及基层文化广电和旅游设施建设。
(五)艺术股。拟订全县戏曲、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体现固始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六)公共服务股。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广电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股。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工作;建立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组织开展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八)产业资源开发股。拟订全县文化广电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广电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广电、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指导重大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推进对外文化贸易。承担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广电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九)市场管理股。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广电事业股。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拟订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管理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和偏远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承担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申报工作。
(十一)传媒管理股。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全县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达、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落地与接收;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安全工作。
(十二)文物管理局(博物馆股)。宣传贯彻实施中央的文物工作方针、《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全县文物保护、管理、抢救、配合发掘、研究、宣传等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审批和实施境内文物钻探、发掘、保护、维修项目;负责文物商店和文物鉴定机构设立、撤销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失窃、破坏、盗掘、走私等大案要案;编制文物事业发展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检查各项经费使用情况。拟定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建设,以及与外地博物馆、纪念馆的协作与交流;指导行业非国有博物馆建设;负责博物馆、纪念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博物馆安全保卫监督工作。
咨询电话:0376-499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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