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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襄文〔2019〕17号)和《中共老河口市委、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老河口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老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襄阳市委,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划和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实施办法,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拟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实施办法,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节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支付方式。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双随机一公开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规范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应急、信访、公示公告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意识形态、综治、普法、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创文、精准扶贫等)和人大、政协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对外交流合作。负责编报本部门年度预算,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基金监管股。组织落实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推进医疗保障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保障智能化监管、数据化决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改革,拟订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经办机构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药服务价格和待遇保障股。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落实全市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医保目录动态化管理。规范经办机构管理行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督办大病保险,统一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组织医疗救助,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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