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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襄文〔2019〕17号)和《中共老河口市委、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襄阳市委,以及老河口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襄阳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措施。拟订市政府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审批并监管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监管各类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开发与合作。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拟订全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企业年金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积极做好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并监督管理。拟订中央转移支付社会保险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基金预算的执行。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襄阳市关于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推动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落实。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维护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六)牵头推进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制定全市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全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及技工学校、民办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承办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申报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博士后产业基地、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海内外高层次急需人才,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调配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贯彻落实国家、省、襄阳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监督检查企业劳动标准政策和劳动定额标准实施情况。
(十)负责全市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的落实。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执行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负责企业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市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中央、省、襄阳市属在老河口单位实施监察,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用体系建设,重点抓好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事业单位管理、职业技能、职称评审(考试)、工资报酬、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领域信用档案建设。
(十三)负责本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发和管理国际国内援助、贷款项目。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档案管理、政务信息、信访维稳、行风建设等工作。承担重点工作督查督办。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及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工作。
(二)法规基金监督股。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调查研究和改革统筹推进工作,承担综合性改革和协调专家咨询工作。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市级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清理、报送备案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社保经办管理、组织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社会保险资金分配方案拟订和汇审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审核申报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社保基金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有关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统计、信息规划工作。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社会保险扩面、稽核工作。
(三)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市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市促进城乡劳动者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和服务并负责派遣工作。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负责全市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积极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承办外国人来老河口就业行政许可审核和港澳台人员在老河口就业行政许可。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协助市委组织部拟订部分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劳动监察仲裁股。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统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统筹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并加强监督检查。承办市属企业和中央、省、襄阳市驻老河口单位人员流动手续接转工作。负责“两新”组织人员的信息统计工作。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市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落实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订国家和省有关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维稳、应急工作。承担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市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规划全市劳动人事调解仲裁体系,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负责全市专、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年度培训和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及管理指导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市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检查处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
(五)职业能力建设股。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资料报审和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验印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工作。负责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承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负责技工学校、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工作。指导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试考核(鉴定)评审工作。负责全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工作。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指导企业开展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工作,指导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负责全市相关职业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备案。承担有关外国企业驻老河口代表机构从事职业培训业务的资格审核和监督。承担市技校招生办公室、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职称股。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方针和职称工作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外语、经济、会计、计算机等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承办各类职称考试成绩和专业技术证书的核发、审验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全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审批工作。负责全市申报各专业高级职务、中级职务的审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各类系列(专业)初级职务评委会的建设和评委会组建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工作。承担社会化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等社会化的评价服务和有关人才资质证的鉴证工作。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负责承办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专家的选拔、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专家津贴管理与发放工作。负责有贡献的高级专家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申报工作。承担专家考察和休假的服务工作。
(七)事业单位管理股。承担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备案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办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相关手续。负责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流动和年度考核备案及有关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官队伍建设,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承办市事业单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相关市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市直部门全市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审核上报国家、省、襄阳市表彰奖励和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八)工资福利股。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资审核管理,负责全市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审核管理。
(九)养老保险股。负责管理全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及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按相关政策执行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具体办法,办理全市参保单位职工退休审批。负责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贯彻执行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具体办法和给付标准。承担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办理全市非因工病、残职工提前退休审核申报手续。办理中央、省属在老河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审批手续。办理各类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特殊工种的复核、申报工作。指导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各乡镇农村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全市农村社会保险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和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十)工伤保险股。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全市工伤预防、认定、补偿、康复、劳动能力鉴定等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全市工业企业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统一全市工伤保险业务流程。拟订工伤期间的津贴标准。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工伤认定和因工负伤、因病非因工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工残人员生活护理等级、配置辅助器具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停工期间治疗与康复和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拟订全市工伤康复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方案的审核,组织工伤康复价值评定,安排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股。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纪检监察规定,监督检查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受理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腐败行为的控告和检举。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组织实施劳动行政执法“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承办本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创先争优工作。拟订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职工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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