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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全县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县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全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起草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规范性文件,拟订有关制度,依法对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县级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依法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方案。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统一管理政府外债。
(七)根据县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县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和县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和监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四)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十五)指导推进全县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十六)建立和完善全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七)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化建设,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八)参与拟订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监督执行。
(十九)围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
(二十)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的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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