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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与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有关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标准、规程、规范、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政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等管理、指导、监督、考核;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防汛;负责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等方面有关工作。
(四)负责编制城市维护费和综合执法经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指导城市绿化的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园林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等各项工作,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六)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垃圾处理设施及垃圾中转站(含公厕)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垃圾运输处理工作。
(七)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政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的管理。
(九)负责拟订县中心城区市政工程改扩建、大中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城区除辖区街道管理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后的接收工作并负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河湖水面保洁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十)负责县本级城市管理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十一)负责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行使城市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及实施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监督指导城市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监督指导城市范围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监督指导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二)负责县城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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