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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涉及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负责编制公路、水路等规划,指导全县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发展规划、意见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县邮政、地方铁路、轨道交通、民航产业、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道路、水路运输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全县道路、水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客运、城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保障、危险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县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六)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全县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全县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七)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
(八)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拟订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县本级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审批工作。
(十二)承担交通战备职责。负责全县交通战备工作,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军民融合,承办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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