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国家、省、市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研究拟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区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监督全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区社区管理政策;负责全区社团的登记及年度检查;研究提出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区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区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及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全区社会救济工作;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指导全区扶贫济困社会互动活动。
(五)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城乡社区建设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六)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婚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全区的婚姻登记工作,执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负责婚姻中介机构设立审批工作;倡导婚丧习俗改革。
(七)负责全区乡镇以下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驻地迁移的考察、审核报批工作,拟定全区行政区划管理办法和行政区域规划,并监督和组织实施。
(八)组织实施地名管理法规,负责跨乡镇和重要的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规范全区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批。
(九)承办市政府、市民政局下达的与接壤县的边界勘定工作;组织实施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乡镇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十)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区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
(十一)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法规,推行殡葬改革;指导管理殡葬事业发展。
(十二)负责全区儿童收养和港、澳、台华侨收养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和各类社会福利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管理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有关股室,拟定民政工作的政策;负责全区综合性民政会议的召开和针对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文秘、保密、信息、宣传、督查、档案、信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定全区民政教育规划;负责全区民政系统表彰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和行政经费的管理工作;所属民政事业基建、物资、技改的计划工作;管理局机关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拟订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二)基层政权(区划地名)股。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监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政策、法规的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地区行政区划布局;承办乡镇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限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承办地更名、命名的审核报批;参加全国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推广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
(三)社会事务股。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孤儿、孤老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全区艾滋病致孤人员及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工作;指导收养工作,承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审核上报涉外儿童收养工作;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特困人员分散、集中供养工作,指导全区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工作,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监督实施有关婚姻管理和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办法;指导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婚姻文件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发展,负责全区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的落实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民间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组织实施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区社团以及区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全区的管理工作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审批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全面清理权力事项工作。负责制定民政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和权力事项流程图,规范申报材料,建立容缺服务机制和依申请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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