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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和执行全县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县与乡镇、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全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县政府债务的谈判与磋商,并草签有关协议。
(三)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县级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及申报工作。
(四)根据县级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对全县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建议。
(五)管理县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监督和管理,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负责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指导资产评估业务;管理监督公物拍卖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负责县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使用。
(八)负责全县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九)拟定全县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管理县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负责小城镇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十)拟定和执行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一)执行国家国内、国外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国债发行计划;拟定地方性有关政策配套办法,组织参加政府外债的谈判与磋商,管理政府债务。
(十二)参与全县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拟定并监督执行住房资金、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拟定并监督执行住房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管理住房资金。
(十三)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核查工作。
(十五)制定全县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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