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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大悟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大悟县委、大悟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悟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配套规定和实施办法,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全县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落实好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规定,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县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统筹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配合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配合起草人才开发办法草案。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县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制度。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和指导全县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八)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全县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省、市功勋荣誉表彰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县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
(九)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规定。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规定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工会群团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调研和重要文件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落实单位内保防范措施,履行单位安保责任。
(二)规划财务股(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股)。配合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规定。承担数据统计、信息规划、有关重大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全县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全县企业(职业)年金、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依法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情况以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查处重大案件。参与监督全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三)政策法规股(调解仲裁管理股、行政审批股)。拟订全县劳动保障监察规定、制度、标准,指导监督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和执法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有关政策,拟定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配套措施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相关规定,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县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配套政策,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四)劳动关系股(就业促进股、职业能力建设股)。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规定。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并组织实施。配合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相关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制订全县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落实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制定本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技工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办法并监督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统筹组织和指导全县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
(五)人才管理与职称股。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牵头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规划,承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学术、技术(技能)带头人的推荐、选拔、管理有关工作。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核准和聘用人员的备案工作。拟订全县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竞聘、考核、奖惩等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承办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县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
(七)工资福利股。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全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工龄计算的办法。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
(八)养老保险股(工伤保险股)。贯彻落实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全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费基等养老保险费实施意见或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拟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全县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工作。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拟订全县工伤保险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制度。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待遇规定,审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
老干部股。负责老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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