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依据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法规及有关政策,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的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全市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烈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国、全省、全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境外广水籍烈士和外国在广水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保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指导全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拟定全市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综合协调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工作,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组织开展政策调研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指导协调全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承担全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三)移交安置和军休管理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负责市直、中央和省在广水单位接收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军家属安置工作。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伤病残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全市军休服务管理保障工作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军休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
(四)就业创业股。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拟订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收、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实施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创业扶持项目。
(五)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承担协调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烈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全市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工作。承担全市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全市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退役军人事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全市烈士评定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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