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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鱼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咸文〔2019〕9号)和《中共嘉鱼县委 嘉鱼县人民政府关于嘉鱼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嘉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负责发布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交流。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方案,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年度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四)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开展社会保险扩面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并监督管理,参与制订全县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规划,负责拟订中央转移支付社会保险资金和省、市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参与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基金预算的执行,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拟订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六)统筹拟订全县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制度,并在职责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劳动标准条款和劳动定额标准,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统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海外高层次急需人才;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推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拟订全县协调劳动关系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县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管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政务、业务等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汇报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提案建议办理、工作信息综合、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统战、档案以及精神文明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协调维稳、应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股。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就业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负责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就业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计划审核工作;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县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有关信息统计工作。
(三)劳动关系和就业促进股(县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县劳动关系制度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督促有关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的落实;指导、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就业创业方面相关事项;拟订全县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相关规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县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督促人力资源市场政策的实施,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负责县“三支一扶”协管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职业能力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大赛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承办继续教育证书的审验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负责省、市、县管农村实用人才、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考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嘉鱼工作的服务政策;负责县内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的管理协调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组织实施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负责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承担全县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办法,并在职责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设置、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奖励工作,并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奖励工作。
(六)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股。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并在职责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负责职责管理范围内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完善职责管理范围内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管理范围内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年报统计工作。
(七)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股(行政许可股)。拟定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依法处理县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县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落实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工伤预防计划等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承办县内相关单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咨询、受理、审批和批件、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八)人事股。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年度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承办本系统干部职工的考核晋级呈报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意识形态、纪检、监察等工作。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嘉鱼县委、嘉鱼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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