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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咸文〔2019〕13号)和《中共通山县委、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通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府职能转变与“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牵头负责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指导督办,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和便民化。
(三)指导、监督全县政府系统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行为。
(五)规划指导建设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范化、标准化。
(六)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
(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统筹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工作,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统计和大数据分析。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县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健全专家准入、考评、退出机制,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专家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
(九)负责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设计和协调推进,负责全县大数据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协调全县政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和推进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互联网+监管”共享开放。
(十)推进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互联网+监管”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政府中心工作治理数字化转型,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撑,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分工。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结合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推进相关行政职权的规范运行。县级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调整规范和取消下放,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受理,征求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后按程序办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工作。
2.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分工。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牵头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推进投资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创业创新、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具体工作。
3.与县司法局的职责分工。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牵头工作,县司法局负责精简行政审批中“减证便民” 工作。
4.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牵头工作,负责事中事后监管政策研究和统筹协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5.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依法开展对公共资源交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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