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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15—8322446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41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5月1日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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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安区委、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咸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拟订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管理,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实施全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区级统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制度,参与制定全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基金预算的执行,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拟订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六)统筹拟订全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劳动标准政策和劳动定额标准,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

(八)拟订全区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九)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海外高层次急需人才。负责全区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区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拟订全区协调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全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管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区属单位实施监察,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二)为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规划财务股)

负责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汇报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文秘与公文处理、提案建议办理、工作信息综合、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和精神文明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协调维稳、应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纪检、监察、党群、意识形态、统战等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局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基金监督股(行政审批股)

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统筹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查研究;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法律顾问聘请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承担人社职能的许可(审批)工作。负责指导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就业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计划审核工作;负责区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作;负责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审核申报和资金支付工作;参与拟订全区社会保障基金、就业补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有关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全区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区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建立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风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组织开展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互联网+人社”和“放管服”工作,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业务网上办理工作。

(三)就业促进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股

拟订全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区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拟订全区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职业能力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拟订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拟订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咸工作、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内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的管理协调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拟订全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指导实施全区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负责全区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医疗专业)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各系列专业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起点职务的确认工作;承担全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和专业技术的聘任管理工作;承担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承担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考试评价工作;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审核以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并办理受表彰人员待遇的确定及有关手续;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按照权限作出奖励决定;指导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全区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工作。

(六)工资福利股

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审批工作;审批事业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的转正定级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和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调整和受奖励、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确定;贯彻落实全区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制度政策;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年报统计工作。

(七)劳动关系和仲裁监察股

拟订全区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就业信息建设。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争议预防机制,指导全区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和协调全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指导全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推进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队伍规范化建设;依法实施全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八)养老保险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全区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办理全区参保职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和全区参保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受理和申报;指导和协调全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政策、法规,协调解决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负责办理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负责全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各种福利待遇和抚恤标准的审批工作;拟订企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政策和给付标准;承担全区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拟订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九)工伤保险股

拟订全区工伤保险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预防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工伤预防及政策培训;拟订工伤康复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的资格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全区工伤职工、非因工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区本级工伤认定、一至十级伤残职工待遇审批工作。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正职9名。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咸安区委、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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