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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安区委、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咸安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咸安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和相关工作规划。
(二)监督管理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落实全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实施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六)组织落实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应急、安全、宣传、信访、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股
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医疗救助,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救助政策及资金的落实。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三)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股
负责编报本部门年度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和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推进医疗保障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保障智能化监管、数据化决策。推进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改革,拟订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经办机构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医药服务管理与招标采购股
组织落实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落实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相关政策。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落实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等政策的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第五条 区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正职4名。
第六条 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咸安区委、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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